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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60016569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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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以下
    簡稱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
    員。


三、本市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編制及待遇等管理事
    項,由僱用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福利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
    職及撫卹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五、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員額設置基準如下:
  (一)測量組之設置,以編制測量員、技士、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
        圖職系者,每人為一組計算測量組數。
  (二)測量助理之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並視市
        府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六、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公開甄試,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新僱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
    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
    其他機關擔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或經
    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考
    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者
    ,得免予試用。
    新僱測量助理經發現未符合第一項規定,或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
   ,或因其他過失影響職務,情節重大者,得予解僱。


七、測量助理之工作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及歸檔,定期通
         知書繕寫,查註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之
         整理歸檔,地段圖及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及
         掃描建檔,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
         繕寫、統計、清理及核對,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
         量圖及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及土地、建物面積
         計算,地籍圖複製,掃描數化及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
         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及整置,障礙物清除,量
         距,豎菱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代理人)埋設界標,
         記錄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合測量外
         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八、測量助理應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每季提出測量
    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九、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政府舉辦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所屬單位
    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在職訓練,本府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 
    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