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
其所屬經紀人員,以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確實執行本要點,應組成業務檢查小組,小組成員包括本府消
費者保護官、產業發展處、工務處、地政處及政風處人員。
三、業務檢查之方式:
(一)經本府核准許可經營經紀業屆滿六個月者,即開始不定期檢查。
(二)經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之虞者,得優先檢查。
四、業務檢查重點: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等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
(三)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四)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前段規定。
(五)三十二條規定。
(六)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
定。
五、業務檢查後之處理:
(一)業務檢查完畢後,應由業務檢查小組當場作成新竹市政府不動產經
紀業業務檢查紀錄表(簡稱紀錄表如附件),由經紀業(營業處所
)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及本府業務檢查小組人員親自簽章後,
一份當場交經紀業(營業處所)者收執、一份由本府收執。但經紀
業(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拒絕簽章時,現場即於紀
錄表上註明拒絕簽章理由。
(二)依第四點第一、二、三款檢查,有違反規定情事者,依新竹市政府
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裁罰基準(以下簡稱裁罰基準)予
以處罰。
(三)依第四點第四款檢查,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本府應廢止其許可並通
知經濟部或本府產業發展處,且副知新竹市不動產仲介(代銷)經
紀商業同業公會。
(四)依第四點第五款檢查,有違反規定情事者,依裁罰基準規定辦理,
並通知本府相關機關(單位)處理。
(五)依第四點第六款檢查,查獲經紀人員有違反規定情事者,由本府交
付新竹巿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處理。
(六)依業務檢查結果認定經紀業、營業處所或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之情
節嚴重,有危害消費者權益之虞者,得透過新聞媒體及本府資訊網
頁,公布違規業者名單、負責人或經紀人員姓名及違規情形。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