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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都市土地變動聯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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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區如有變動,各單位(機關)執行作業準則
    如下:
(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豎立樁誌計算座標,
      點交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及分
      割登記。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之變動,由本府工務局於每年一月底前,將
      前年度已開闢完成之工程範圍及驗收證明書送交本府都市發展局彙
      整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變動地區範圍圖送地政事務所。
(三)地政事務所對都市土地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
      年五月底前列冊移送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尚未豎立樁界時,本府都市發展局應將都市計
    畫書、圖及發布日期文號通知地政事務所,供變動地價參考。


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