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區如有變動,各單位(機關)執行作業準則
如下:
(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豎立樁誌計算座標,
點交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及分
割登記。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之變動,由本府工務局於每年一月底前,將
前年度已開闢完成之工程範圍及驗收證明書送交本府都市發展局彙
整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變動地區範圍圖送地政事務所。
(三)地政事務所對都市土地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
年五月底前列冊移送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尚未豎立樁界時,本府都市發展局應將都市計
畫書、圖及發布日期文號通知地政事務所,供變動地價參考。
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