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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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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以建立土地
    儲備制度,並加速新社區之開發建設,得視實際需要設新竹市區段徵
    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事項。
(二)區段徵收範圍及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三)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事項。
(四)地上物拆遷補償之審議事項。
(五)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及施工之審議事項。
(七)區段徵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研究及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市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副市長或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本府交通處處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至三人,均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六、本會設下列五組,依本會決議執行有關事項:
(一)都市計畫組:辦理都市計畫有關事項。
(二)工務組:辦理地上物查估、拆遷、工程設計及施工有關事項。
(三)土地組:辦理土地行政及區段徵收有關事項。
(四)財務組:辦理經費籌措、財務結算相關事項。
(五)會計組:辦理預算編列執行、經費核銷及決算相關事項。
    辦理前項業務所需經費,得編列預算執行之。


七、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一至三人,均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八、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出席費。


九、本會於區段徵收業務完成後裁撤之。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