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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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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建築物施工場所之公共安全、公
    共交通、公共衛生及促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護危險及預防災害之設備措施。


三、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如下:
(一)材料:建築物施工場所臨接寬度超過四公尺道路者,應於基地四週
      以鋼鐵、金屬厚板一.二○公厘以上)、木板(厚一.五○公分以
      上)或夾板(厚○.九○公分以上)等材料設置高度在二.四○公
      尺以上定著基地上之密閉式或縷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之安全圍籬,
      臨接道路長度未達六公尺者得將圍籬改為活動式。臨接寬度四公尺
      以下道路者,應採取完善之圍護措施。
(二)設置範圍:五層以上建築物或應設行人安全走廊地區兩旁建築物施
      工時,應採用鋼鐵或金屬圍籬。但施工場所利用原有磚造圍牆或臨
      接山坡地、河川及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四周空曠未開闢且無鄰房居住
      地區,無礙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
      限。
(三)底座:安全圍籬底部和地表間空隙須設金屬板或混凝土防溢座,使
      基地用水不致溢流到基地外。
(四)施工門:車輛出入設置鐵捲門或軌道式活動密閉門,除車輛出入外
      應隨時封閉,並不得任意遷移。
(五)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
(六)警示燈:於圍籬突出、轉角及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以利夜間人
      車注意。
(七)其他: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於借用道路範
      圍內,應採取完善之維護措施。並隨時清掃整理,以維持工地整潔
      。


四、建築物施工時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廢棄物之堆放應在安全圍籬內。
    如地下室全部開挖者,應考慮分段施工或於擋土支撐上方架設棧橋(
    供施工機具運轉)、構臺(供材料置放)以利工程施工。但開挖面積
    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基地情形特殊無其他替代方法可施工時,其運
    轉機具或擋土構材得報經本處核准限時借用道路。


五、二層以上建物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地界線不
    足二.五○公尺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料向外飛散
    或墜落之措施,其規定如下:
(一)鷹架設置:六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鷹架柱腳底,應襯厚木板底或
      採取其他防沉措施。
(二)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十號以上鍍鋅鐵絲網或一.三公厘徑尼龍塑
      膠網(網格不得大於十五公厘,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公分)。
(三)帆布護籬:鷹架外部於四樓版以下應另加設厚○.二二公厘帆布圍
      護。
(四)斜籬:鷹架斜籬應設置於二樓板處並每五層設置一處,突出鷹架寬
      度二公尺。


六、凡建築基地臨接經本處指定之重要路、行人擁擠地區或重要名勝地區
    ,其臨接道路長度在十公尺以上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
    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七、行人安全走廊
(一)安全走廊之淨寬至少一.二○公尺,淨高至少二.四○公尺,其使
      用材料為鋼鐵料、木料、金屬料,應堅固安全美觀,其頂面應設置
      鋼板(厚度一.五○公厘以上),頂側線應設置二十公分寬以上之
      封板,以防止物料墜落。
(二)道路旁設有紅磚人行道者,其安全走廊之寬度與紅磚人行道寬度相
      同,其餘地區應依前款規定設置。但路旁行道樹得扣除占用範圍。
(三)安全走廊上方,得加設臨時工房或供材料貨櫃置放(須檢討結構安
      全),其造型應整齊美觀,層高不得超過四公尺,安全走廊內不得
      設置任何阻礙物,並應舖設適當材料使地面齊平,以利通行。
(四)安全走廊內應設置照明設備。
(五)安全走廊除供施工場所之車輛進出口處(地坪加厚○.九公分鐵板
      ),應力求貫通不得中斷,且不得任意遷移拆除。
(六)行人安全走廊應於該建築物全部完工後拆除。


八、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四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五公
      尺。
(四)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九、建築物施工場所使用起重或吊高設備作業時,應考慮其安全性,並派
    員身著鉻黃色衣服,手持指揮旗疏導交通,禁止任意占用道路,妨礙
    通行。


十、建築工程地區有污損周圍路段者,應即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等材料
    暫時加以舖平並清除廢棄物等,以維施工環境清潔。工地須設置沖洗
    設備;車輛之輪胎應刷洗乾淨後始得駛離工地,沿途不得滴漏污水遺
    落污物。


十一、建築物應設置法定騎樓施工場所,除騎樓地面經核准之外,應保持
      與鄰側騎樓地及前側人行道面順平;並應於二樓樓板混泥土灌注一
      個月內打通騎樓及在騎樓內側加做圍籬,以供公眾通行。但鄰接地
      騎樓未打通前或情況特殊經本處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十二、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於基地內設置工寮及臨時廁所時,應隨時保持
      清潔,其臨時廁所應有簡易化糞池設備,以維公共衛生。


十三、建築物施工場所四周明顯處及車輛出入口處應設置安全警示燈及警
      示標誌,以提醒行人車輛注意,車輛進出之際,應派身著鉻黃色衣
      服,手持旗號之引導者,在場指揮交通,輛進出口位置應距道路交
      叉口、轉角、人行斑馬線及消防栓五公尺以上,火警警報器三公尺
      以上。但情況特殊,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建築物施工場所利用電梯孔或管道間清運垃圾外,應設置垃圾清除
      滑落孔道或加設防護裝置之垃圾滑槽,以防止垃圾自上落下時四處
      飛散。


十五、建築物施工場所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如昇降機坑孔道、吊孔
      各樓層之開口、樓梯等應加揭示危險標誌並設置高一.一○公尺以
      上之安全護欄。


十六、建築物施工場所應規劃基地排水設施,基地四周原有排水溝應隨時
      疏濬保持暢通,其車輛出入口處用鐵板護蓋蓋於水溝上,其餘得以
      適當材料護蓋。


十七、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有反循環基樁、連續壁、預壘排樁、磨石子等
      工程產生之污泥者,應設置足夠容量之污泥沈澱處理槽或機械處理
      設備使污泥凝結沈澱後,其上方之廢水始得排入現有排水溝,凝結
      沈澱之污泥並應設法運離工地。


十八、在山坡地開挖整地,除應做好水土保持外,應設置臨時性之排水、
      截流、沈砂等設施,以防止沙石沖刷至公共排水溝、道路等公共設
      施。


十九、建築物施工場所易產生噪音、震動或灰塵散播之工程,其作業時間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震動及灰塵散播作業場所,限於七時至二十時實施。
  (二)噪音作業場所:打設擋土樁、挖土機操作時應遵守噪音管制有關
        規定,其作業時間限於七時至二十二時實施。


二十、建築物施工場所之周圍道路、現有巷道、鄰近房屋、排水溝渠、下
      水道與人孔、給水管與止水栓、瓦斯管、消防栓、電力電纜、電話
      線、軍用通訊電纜、交通號誌、公車站牌、電桿、行道樹、人行地
      下道、陸橋、公共護欄及路燈等公共設施均應予詳加調查,隨時與
      有關主管單位協調養護、防護、迂迴施工及臨時移設等對策,以防
      止導致鄰近地區發生缺水、缺電、瓦斯斷氣、斷話及火警等情況。


二十一、建築工程如需設置樣品屋時,應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設置,
        並應於建築物全部完工時拆除。


二十二、為避免因建築工程挖掘地基或任意取土導致鄰屋及地下埋設物之
        傾斜破損等營建公害,承造人於地下室開挖時,其擋土支撐作業
        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靠近鄰房挖土,其擋土工法應校核現場地質狀況及地下水情形
          與原設計是否相符,並於施工時派專人隨時檢查並改善擋土設
          備,以避免附近道路與鄰房發生崩塌。於必要時應先設法改善
          鄰房基礎使成穩定後,再行開挖地下室。
    (二)地下室開挖如採用自然坡度施工者,依下列各目辦理:
          1.與鄰房保留足夠安全間距。
          2.除採取其他適當措施者外,開挖面之放置時間限三星期內,
            開挖面與坡肩須有適當保護措施,坡間保護寬度應與開挖深
            度相同,且其地表面不可加載荷重。
          3.如地表面部分發生龜裂時,應即以塑膠布覆蓋龜裂部分或採
            取其他適當措施,並繼續觀察,倘繼續擴大時,應迅即回填
            ,另行採用其他擋土工法。
    (三)隨時注意開挖中有無發生異常出水現象及設置排水溝以防止附
          近雨、污水流入開挖區內,並應設置坑池或點井,以利排水。
    (四)搬運擋土材料或結構鋼材等長尺度之構材時,應注意其上下及
          周圍之行人及車輛安全,並派專人身著鉻黃色衣服,手持指揮
          旗在場指揮交通。
    (五)設在擋土支撐上之棧橋及構臺應有足夠強度與支持力,並應隨
          時加以補強。


二十三、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及帆布護籬等設施之顏色以整齊劃一為原則
        ,並於車輛進出口處設置標示板(如附表)。除標示工程名稱、
        建造執照號碼、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含主任技師)等有關
        工程內容摘要外,不得設置與工程無關之任何廣告。


二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