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特定訂本要點。
二、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
優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經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
細評估;判定為有疑慮者,除拆掉重建外,應進行詳細評估。
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應委由經建築師公會或相關
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等之專案輔導團講習持有講習證
明文件之專業人員為之。
四、本府應依適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之下列建築物,優先彙整建築物清冊送內政部營建署,以為核撥補
助經費之依據:
(一)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區域級以上醫院、省(市)、縣(市)立醫院及衛生局(所)等醫
療機構建築物。
(三)各級政府防災中心之辦公處所。
(四)經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認定必須評估之建築物
。
五、中央政府之補助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經費新台幣五十萬
元。
(二)相關行政業務費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出席費。其中調查及初步
評估出席費用參考標準;每件(每棟建築物)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
新台幣六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尺(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出席
費新台幣八千五百元為原則。非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只進行建築
物基本資料調查而無進行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評估人員依現況勘查
及專業研判提綜合建議時,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為新台幣四千元,
規模三千平方公尺(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為新台幣五千
五百元為原則。
六、接受委託辦理前點建築物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公會辦事處,應
於完成調查,將初步評估結果依規定辦理並送達專案輔導團書面查核
後,由本府核撥調查評估費。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