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工作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特定訂本要點。


二、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
    優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經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
    細評估;判定為有疑慮者,除拆掉重建外,應進行詳細評估。


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應委由經建築師公會或相關
    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等之專案輔導團講習持有講習證
    明文件之專業人員為之。


四、本府應依適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之下列建築物,優先彙整建築物清冊送內政部營建署,以為核撥補
    助經費之依據:
(一)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區域級以上醫院、省(市)、縣(市)立醫院及衛生局(所)等醫
      療機構建築物。
(三)各級政府防災中心之辦公處所。
(四)經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認定必須評估之建築物
      。


五、中央政府之補助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經費新台幣五十萬
      元。
(二)相關行政業務費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出席費。其中調查及初步
      評估出席費用參考標準;每件(每棟建築物)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
      新台幣六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尺(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出席
      費新台幣八千五百元為原則。非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只進行建築
      物基本資料調查而無進行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評估人員依現況勘查
      及專業研判提綜合建議時,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為新台幣四千元,
      規模三千平方公尺(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為新台幣五千
      五百元為原則。


六、接受委託辦理前點建築物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公會辦事處,應
    於完成調查,將初步評估結果依規定辦理並送達專案輔導團書面查核
    後,由本府核撥調查評估費。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