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新竹市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案
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違章建築經本府工務處勘查認定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有關建築法令
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書件申請補照:
(一)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二)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
(三)已完工建築物各向立面及屋頂平台照片。
違建人自行申請補辦執照者,適用前項規定。
三、建築物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建造、已開工而未申報開工或施
工中各階段必須勘驗部分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分別依本法第八十六條
或第八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始得准予補照。
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