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分戶、增編門牌、建築物
分割作業程序,等訂定本規定。
二、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建築物分割(流程圖如附件),應先向本府申
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物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由申請
人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其審核重點如下:
(一)有無獨立居住空間。
(二)有無獨立出入口。
(三)有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含土地容許使用事項)。
前項申請涉柔建築法規定之建築行為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應申請許可者,應一併申請辦理。
三、申請增編門牌,應由申請人檢附建築物平面圖並經本府審核核可證明
(於平面圖上蓋核准戳記)應施工完足足以供人居住後,向戶政事務
所為之。
四、申請建築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築物平面圖、增編門牌證明及
權利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為之。
五、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應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者,應檢附建築法第七
十四條規定之相關書圖文件申辦。
六、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