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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政府委託代徵使用牌照稅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107年10月30日新市稅法字第1070206414號
法規體系: 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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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
    所(以下簡稱代徵機關)代徵及統一發照。


三、有關委託代徵稅款之開徵公告、免稅審核、稅籍管理及違章移罰事項
    ,由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主徵機關)辦理;其所需各項資料,由
    代徵機關提供。


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徵收底冊由代徵機關負責印製,代徵機關應於開
    徵前,將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
    納稅人)。


五、徵期前後應行辦理事項:
(一)徵期前或徵期內如有申請移轉過戶情事,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應先
      繳清欠繳及當期稅款,始予受理。
(二)徵期內如有申請報停、報廢及註銷而滯欠以前年期稅款之車輛,可
      由代徵機關依規定開立稅單,繳清欠稅。
(三)開徵期間,凡有新車及請領臨時牌照與車輛異動等申請案件;其納
      稅領照應同時辦理。
(四)納稅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稅單,可由主(代)徵機關補發。
(五)花八門徵期後,主(代)徵機關均應注意銷號工作,並密切聯繫,
      相互勾稽,以杜逃漏。
(六)滯納期滿未繳納者,由代徵機關產出欠稅清冊並催繳取證,將回證
      送主徵機關建檔。
(七)代徵機關應將代徵本市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核對月報表於次月十日
      前送主徵機關。


六、一般作業規定:
    為期使用牌照稅徵收工作順利推展,提高稽徵效率,主徵機關應訂定
    開徵、宣導及催徵計畫,並妥為分配任務,以利作業。
(一)主徵機關對於繳款書之整理及郵寄作業,應隨時與代徵機關密切連
      繫,切實做好開徵前準備工作。
(二)轉帳納稅服務及郵政劃撥稅款作業,代徵機關依轉帳納稅服務作業
      要點、郵政劃撥稅款作業要點及地方稅轉帳納稅媒體作業細部作業
      要點等規定,積極配合推動,以落實為民服務措施。
(三)代徵機關依主徵機關所提供之轉帳納稅帳戶檔與繳款書檔勾稽,產
      出轉帳繳納通知寄達納稅人(應注意轉檔筆數與主徵機關原始錄製
      筆數是否相符),送郵政儲金匯業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扣款作業。
(四)轉帳納稅證明書,由主徵機關依代徵機關傳輸之轉帳納稅代繳證明
      檔,列印寄達納稅人。


七、代徵經費核發標準及手續:
(一)代徵機關辦理代徵事務所需經費,最高按汽車及機車實徵稅額百分
      之一點二計算,由主徵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代徵經費,由代徵機關向主徵機關據領。


八、申請免稅車輛應填具免稅申請書,經代徵機關檢驗及審查合格後,轉
    送主徵機關核定。


九、持有身心障礙福利手冊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申請
    免稅,由主徵機關受理核定後,轉送代徵機關登錄車籍課稅資料檔。


十、主徵機關應訂定車輛總檢查作業計畫,以收機動查緝之效。


十一、車輛檢查由主徵機關會同代徵機關及警察等機關派員聯合執行之。


十二、主徵機關於檢查結束後,應將查獲之違章案件依法審理移罰,並在
      計畫期限內,將使用牌照稅車輛總檢查成果陳報財政部。


十三、查獲他縣市違章車輛時,應即移送所屬縣市稽徵機關核辦。


十四、各項統計表之編報:
  (一)使用牌照稅車輛總檢查成果表。
  (二)代徵新竹市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核對月報表。
  (三)使用牌照稅稽徵月報表。
  (四)使用牌照稅徵績表。
  (五)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稅源統計表。
  (六)警察單位逕行舉發之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資料統計表。


十五、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