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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演藝廳藝文活動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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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立演藝廳 (以下簡稱本廳) 為落實本市藝文長期發展計畫及表
    演藝術活動之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新竹市立演藝廳藝文活動發展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六至十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之:
 (一) 新竹市政府文化局局長、副局長。
 (二) 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等專家學者及熱心推動文化藝術活動
      之人士。



三  本委員會置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四  本委員會委員、顧問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任期中如因故出缺,
    得由主任委員召聘派適當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廳館長兼任之,並設執行工作小組,
    由執行秘書就本廳相關人員遴派之。



六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有關活動之政策、執行及藝文資源調查諮詢事項。
 (二) 有關辦理各項活動之專業諮詢。
 (三) 有關各項活動之策畫及評鑑諮詢。
 (四) 協助建立藝文團體扶植計畫及補助計畫。
 (五) 擔任表演藝術活動審查案之評審委員。



七  執行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 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二) 負責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議案、專題報告等資料之整理與行政事宜
      。
 (三) 與諮詢委員經常保持聯繫,以確保諮詢管道之暢通。
 (四) 建立各項活動之資料搜集與整理,提供委員參考。



八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或專案會議,執行工作小組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工作會報。



九  本委員會諮詢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藝文界人士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十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