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立演藝廳 (以下簡稱本廳) 為落實本市藝文長期發展計畫及表
演藝術活動之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新竹市立演藝廳藝文活動發展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六至十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之:
(一) 新竹市政府文化局局長、副局長。
(二) 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等專家學者及熱心推動文化藝術活動
之人士。
三 本委員會置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四 本委員會委員、顧問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任期中如因故出缺,
得由主任委員召聘派適當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廳館長兼任之,並設執行工作小組,
由執行秘書就本廳相關人員遴派之。
六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有關活動之政策、執行及藝文資源調查諮詢事項。
(二) 有關辦理各項活動之專業諮詢。
(三) 有關各項活動之策畫及評鑑諮詢。
(四) 協助建立藝文團體扶植計畫及補助計畫。
(五) 擔任表演藝術活動審查案之評審委員。
七 執行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 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二) 負責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議案、專題報告等資料之整理與行政事宜
。
(三) 與諮詢委員經常保持聯繫,以確保諮詢管道之暢通。
(四) 建立各項活動之資料搜集與整理,提供委員參考。
八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或專案會議,執行工作小組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工作會報。
九 本委員會諮詢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藝文界人士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十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