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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降低市民不識字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90)府教社字第01501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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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新竹市市民不識字率,提升失學
    國民基本生活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依失學人口及其分布,開設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及擇定學校開設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以下簡稱
    成教班),提供失學國民就學,並於五年內將不識字率降低至百分之
    二以下。


三、本府每年應召集各有關單位人員,檢討降低不識字工作執行情形及成
    效,採取有效改進措施。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訪視,成效卓著者予以
    獎勵。


四、開設國小補校,應依新竹市國民小學辦理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
    要點辦理。


五、開設成教班,應依新竹市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實施要點辦理。


六、推展識字教育所需師資,除遴聘具教師資格者擔任外,亦得視實際需
    要,培訓大學肄業以上教育程度者擔任,並請大學院校學生利用寒暑
    假赴社區宣導,使失學國民體認識字益處,激發學習動機。


七、辦理國小補校及成教班之學校(以下簡稱辦理學校),應利用戶籍資
    料、家庭訪問、村里廣播及親友推介等方式,列具失學國民輔導就學
    名冊,以利輔導就學,並辦理結業生教育程度通報作業,以逐年降低
    不識字率。


八、本府及各辦理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印識字教材、辦理教師研習、巡
    迴輔導教學、一對一配對式教學、製作成人基本教育教師手冊、舉辦
    教學觀摩會及鼓勵失學國民收聽成人識字教育有關教學節目等。


九、本府及各辦理學校為鼓勵失學國民自學,得提供其自學資料、學習影
    帶及錄音帶等,並配合辦理定期面授課程活動、巡迴輔導教學或一對
    一配對式教學,輔導其參加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