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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設字第 1120021482 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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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管理制度,推動出版
    品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指以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  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行政處為出版品統籌單位,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輔導各機關
    出版品管理及查核資料登錄情形。


四、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辦理
    出版品之申請編號、寄存、銷售及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管理
    端有關資料之維護管理等事宜,專責人員名單應提送行政處,
    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出版品印製前,各機關專責人員應先通知行政處輔導或代為申
    辦政府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國際標準書號(ISBN)、統
    一編號 (GP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
     /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編號作業。但新竹市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應自行申辦, 不在此限。


六、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
    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
    限。


七、各機關出版品應自行控存五冊,另提供行政處控存紙本書籍一
    冊,如為電子出版品則提供完整檔案光碟一份,著作財產權證
    明文件及原始電子檔或轉製不同格式電子檔亦應予以保存。控
    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
    售、贈送或銷毀。


八、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送國家圖書館
    及文化局各二份,並寄贈行政處、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及文化部
    指定寄存之圖書館各一份。


九、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
    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之。並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
    權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十、各機關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一)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
         容利用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二)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
         適當者辦理授權。


十一、各機關出版、發行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時,已取得著作財產權
      範圍內,得同意授權由文化部辦理相關著作權利用,並依政府
      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函送作業。
      前項出版品之同意利用包括同意由文化部自行利用或轉授權他
      人利用,並由文化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