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管理制度,推動出版
品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指以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 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行政處為出版品統籌單位,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輔導各機關
出版品管理及查核資料登錄情形。
四、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辦理
出版品之申請編號、寄存、銷售及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管理
端有關資料之維護管理等事宜,專責人員名單應提送行政處,
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出版品印製前,各機關專責人員應先通知行政處輔導或代為申
辦政府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國際標準書號(ISBN)、統
一編號 (GP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
/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編號作業。但新竹市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應自行申辦, 不在此限。
六、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
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
限。
七、各機關出版品應自行控存五冊,另提供行政處控存紙本書籍一
冊,如為電子出版品則提供完整檔案光碟一份,著作財產權證
明文件及原始電子檔或轉製不同格式電子檔亦應予以保存。控
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
售、贈送或銷毀。
八、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送國家圖書館
及文化局各二份,並寄贈行政處、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及文化部
指定寄存之圖書館各一份。
九、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
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之。並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
權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十、各機關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一)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
容利用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二)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
適當者辦理授權。
十一、各機關出版、發行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時,已取得著作財產權
範圍內,得同意授權由文化部辦理相關著作權利用,並依政府
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函送作業。
前項出版品之同意利用包括同意由文化部自行利用或轉授權他
人利用,並由文化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