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新竹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
簡稱各校) 加強維護飲用水衛生,特訂定 本要點。
二 各校飲用水之水源應接用自來水,禁用地下水或其他水源。
三 蓄水池為水密性構造物,其設置應為地上式蓄水池並依相關規定建造
,且周圍環境應避免受到污染。
四 各校應充分利用廚房設備,提供師生所需飲用開水。必要時得購置開
飲機並避免使用無煮沸功能之飲水機。
五 飲水機、蓄水池、水塔、開飲機及鍋爐應定期清洗與消毒,並指定專
人列卡管理定期檢驗、清洗及更換濾心。
六 各校飲用水設備應指派專人定期檢查,如發現有顏色、臭味及雜質等
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新竹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申請派
員協助處理,經改善合於使用標準後方得使用,以確保水質之衛生與
安全。
七 各校飲用水經衛生局檢驗不合格者,應即改善,並將飲用水列入本府
教育局視導重點項目,加強督導注意改善。
八 各校應將飲水衛生列入健康教育等課程,以建立學生正確之飲水觀念
。
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