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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維護飲用水衛生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90)府教體字第 08267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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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新竹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
    簡稱各校) 加強維護飲用水衛生,特訂定 本要點。



二  各校飲用水之水源應接用自來水,禁用地下水或其他水源。



三  蓄水池為水密性構造物,其設置應為地上式蓄水池並依相關規定建造
    ,且周圍環境應避免受到污染。



四  各校應充分利用廚房設備,提供師生所需飲用開水。必要時得購置開
    飲機並避免使用無煮沸功能之飲水機。



五  飲水機、蓄水池、水塔、開飲機及鍋爐應定期清洗與消毒,並指定專
    人列卡管理定期檢驗、清洗及更換濾心。



六  各校飲用水設備應指派專人定期檢查,如發現有顏色、臭味及雜質等
    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新竹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申請派
    員協助處理,經改善合於使用標準後方得使用,以確保水質之衛生與
    安全。



七  各校飲用水經衛生局檢驗不合格者,應即改善,並將飲用水列入本府
    教育局視導重點項目,加強督導注意改善。



八  各校應將飲水衛生列入健康教育等課程,以建立學生正確之飲水觀念
    。



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