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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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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學校午餐之管理,並強化學校午
    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
 (一) 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應一律參加。
 (二) 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
      ,並加強生活指導教育。
 (三) 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應自行準備飯盒
      ,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三  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 主食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注意質量,力求變化及適合
      學生口味。
 (二) 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包、饅頭、麵條由新竹市載熙國民小學麵
    食中心供應外,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
    供應。但有特殊情形者,經簽報校長核准者除外。
 (三) 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
 (四) 每學期開學後,應於一週內開始供應為原則。
 (五) 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度至五度之冷
      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檢驗之用。
 (六) 午餐副食採購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四  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 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組織系統如附表一) ,由校長、各處室主任、衛生組長、營養師
      、護士、教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二) 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營養師擔任,未置營養師者
      ,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之,學校並得視情況組織工作小組,
      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三) 每月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四) 兼職相關人員 (如校長、執行秘書、會計、出納、總務……等) 依
      實際加班時數請領加班費,其經費由午餐費項下支應。



五  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如下:
 (一) 學校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但經家長同意者,亦得每二個月或
      整學期收費。
 (二) 參加學校午餐工作之工友及廚工免繳午餐費。
 (三) 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食、菜金、食油、人工、調味品及其他雜支等
      所需費用。
 (四) 學校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決定後,不因每月份供應午餐天數
      之不同而變動。繳費後未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但遇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五) 午餐基本費主要用以填補每月收取午餐費之不足,以提高午餐品質
      ,如於學期結束,尚有節餘,可充作維護或充實廚房設備。
 (六) 午餐燃料費,年度結算後若有剩餘,可用於維護或充實午餐設備。
 (七) 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每學期規定標準收費,併列於學雜費三聯
      單一次收取後,轉撥入午餐帳務統籌運用 (當年度如無規定收費標
      準,以上年度或循往例規定辦理) 。
 (八) 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學校自行訂定後送本府備查。
 (九) 學校午餐經費報經本府備查後,應於公庫設立專戶處理,其利息收
      入納入午餐費支用。
 (十) 午餐經費不得購買飲料供應,應儘量供應鮮奶或自製豆漿。
 (十一) 年度結算午餐節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但午餐費必須用於第五
        點第三款所列項目,不得用以購置設備或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
 (十二) 午餐廚工參加保險之保險費,規定由學校負擔部分,得由午餐費
        支應。
 (十三) 午餐主、副食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午餐總額百分之七十,餘為
        人事、雜支等,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六  上級政府補助貧困學生午餐費,由學校依補助人數列冊 (附表二) 於
    每學年開始一個月內,送本府核辦。



七  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 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齊衛生管理。
 (二) 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應先登
      記,俾便查考。
 (三) 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
      調時衛生管理。
 (四) 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 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應依食
      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
      。
 (六) 物資倉庫之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
      宿舍及休息室。



八  午餐學校供膳人員僱用、管理與福利:
 (一) 僱用與訓練:
      1 僱用條件:
      (1) 國小畢業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2) 身心健康 (經公立醫院證明無法定傳染疾病、肝炎、肺結核等
          ) 。
      (3) 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
      (4) 提出擔保責任之保證人二人。
      (5) 同意辦理加入勞保。
      (6) 同意履行學校訂定供膳人員管理要點各項規定 (若曾在他校服
          務者,應附離職同意書) 。
      (7) 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8) 具廚師執照者優先僱用。
      2 僱用時間:僱用期間為一學期 (實際上課時間) ,期滿重新簽訂
        僱用契約。
      3 訓練:分為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1) 職前訓練:為期三天,不給工資,由各校自行處理。
      (2) 在職訓練:不定期訓練半日或一日,照付工資,由各校自行辦
          理。無故不參加訓練,契約屆滿不予續僱。
 (二) 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公
      立醫療院所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 (健康檢查項目應包
      括X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及傷寒等檢查
      ) 。
 (三) 發現廚工患有皮膚病、外傷發炎及腸道感染等可能會傳染之疾病時
      ,應停止其工作。
 (四) 學校僱用廚工應訂定契約,在僱用期間內規定其每日工作時間由學
      校視情形訂之,寒暑假、假日均不上班。但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
      情形得要求廚工上班配合。
 (五) 廚工上班時間、遲到及早退處理原則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
      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明訂之。
 (六) 廚工薪資按日計酬,每月依實際上班天數計算,並加計例假日及國
      定休假日薪資,於隔月月初發薪,待遇標準由學校視情形自訂之,
      寒暑假未上班無勞務之提供者不予支薪。
 (七) 廚工全學期全勤無遲到及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可核予工作
      獎金,本獎金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自行核定,若午餐費已無餘額
      ,得不發予獎金,不可為發獎金預行扣減必要支出,影響午餐品質
      。
 (八) 勞健保費用依法定比例由學校及廚工共同負擔。但於寒暑假期間,
      勞健保費全部由廚工自付;在職中之健康檢查費由學校負擔。
 (九) 廚工可參加學校辦理之員工聯誼活動,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八百元
      ,其經費由午餐費項下支應。
 (十) 廚工因第三款原因停止工作之期間或因其他事由請假期間,得經學
      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其代理廚工日薪比照原廚工,由學校支給,
      原廚工未上班應視假別決定是否支薪。



九  學校午餐經費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與本要
    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下列報表,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附表三):應按日切實填載及核章,以確
      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並供查核。
(二)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附表四):應於每年九月及三月底填報
      ,並一份送本府備查。
(三)每月學校午餐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五):每月底由出納會同會計
      及午餐執行秘書編製。
(四)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附表六)
      :每月底由午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及出納辦理,以掌控學生繳費情
      形,並為核對帳目之依據。
(五)每學年學校午餐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七):學年結束於八月底前
      ,由出納統計後填報一份送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備查。
(六)學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附表八):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午
      餐執行秘書填寫,分別函送教育處及新竹市衛生局備查。


十一  學校開辦午餐,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校長熱心、教職員合作及家長支持。
   (二) 學校衛生工作辦理良好。
   (三) 學校用水及電力足夠辦理午餐之用。
   (四) 學校有足夠興建廚房之土地,產權清楚,取得建造執照無虞。
   (五) 學校依據開辦需要及調查學生家長之意願後,應檢具下列證明文
        件,向本府申請:
        1 申請表 (附表九) 。
        2 土地產權證明及預定興建地點位置圖。
        3 其他相關文件。



十二  本府應定期就學校午餐之供應品質進行輔導考核;其輔導考核要點
      由本府另訂之。



十三  學校開辦午餐,以自辦方式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由中央廚房
      供應。
      前項午餐以委辦或公辦民營,其實施原則由本府另訂之。



十四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