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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午餐公辦民營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90)府教體字第 08273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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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簡化所屬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 行政業務,委託廠商以專業服務供應學生午餐,特訂定本原則。



二  委託經營範圍如下:
 (一) 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二) 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及廚餘處理。
 (三) 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備之維護、管理及使用等。



三  受委託經營之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僅得提供委辦學校午餐,不得對
    外營業。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始可供應鄰近學校或對外營業。



四  廠商資格如下:
 (一) 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營業項目為食
      品製造業、餐盒或團膳製造業。
 (二) 提供勞務專任技術人員六人以上 (含營養師、鍋爐技術士、廚師)
      等之證明。



五  廠商應依學校規劃之食譜內容提供午餐,不得任意變更。



六  廠商除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外,並應加強要求廚工烹調
    衛生習慣,以確保師生之衛生安全,若造成師生中毒或意外事件,廠
    商應負全責。



七  廠商得自行僱用人員 (已開辦午餐學校原有廚工應優先予以僱用) ,
    並應合乎衛生機關體檢標準,如有不適任情形,學校應通知廠商解僱
    ,廠商不得異議。



八  學校之廚房設備及器具,如有損壞且未達使用年限,應由廠商負責修
    復或視比例配合部分經費更新。



九  廠商除應配合新竹市衛生局及本府教育局抽查 (檢) 外,並應接受學
    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如有缺失,應立即確實改善,否則應依合
    約罰則處理。



十  學校得比照午餐自辦學校收費標準向參加師生收取午餐費、燃料費及
    基本費。



十一  為宣導學童正確飲食觀念及培養良好飲食習慣,學校得於學生餐費
      中預留一定比例費用,依會計程序辦理營養教育及雜支之用。



十二  學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實施計畫及依政府採購法擬訂評選或招標辦法
      及契約書等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十三  學校與廠商簽訂之契約,以一年為原則。期滿由學校辦理評鑑,視
      其辦理績效,由學校決定與原廠商續約或重新辦理招標。
      前項續約之規定,應載明於契約書。



十四  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