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簡化所屬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 行政業務,委託廠商以專業服務供應學生午餐,特訂定本原則。
二 委託經營範圍如下:
(一) 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二) 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及廚餘處理。
(三) 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備之維護、管理及使用等。
三 受委託經營之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僅得提供委辦學校午餐,不得對
外營業。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始可供應鄰近學校或對外營業。
四 廠商資格如下:
(一) 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營業項目為食
品製造業、餐盒或團膳製造業。
(二) 提供勞務專任技術人員六人以上 (含營養師、鍋爐技術士、廚師)
等之證明。
五 廠商應依學校規劃之食譜內容提供午餐,不得任意變更。
六 廠商除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外,並應加強要求廚工烹調
衛生習慣,以確保師生之衛生安全,若造成師生中毒或意外事件,廠
商應負全責。
七 廠商得自行僱用人員 (已開辦午餐學校原有廚工應優先予以僱用) ,
並應合乎衛生機關體檢標準,如有不適任情形,學校應通知廠商解僱
,廠商不得異議。
八 學校之廚房設備及器具,如有損壞且未達使用年限,應由廠商負責修
復或視比例配合部分經費更新。
九 廠商除應配合新竹市衛生局及本府教育局抽查 (檢) 外,並應接受學
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如有缺失,應立即確實改善,否則應依合
約罰則處理。
十 學校得比照午餐自辦學校收費標準向參加師生收取午餐費、燃料費及
基本費。
十一 為宣導學童正確飲食觀念及培養良好飲食習慣,學校得於學生餐費
中預留一定比例費用,依會計程序辦理營養教育及雜支之用。
十二 學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實施計畫及依政府採購法擬訂評選或招標辦法
及契約書等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十三 學校與廠商簽訂之契約,以一年為原則。期滿由學校辦理評鑑,視
其辦理績效,由學校決定與原廠商續約或重新辦理招標。
前項續約之規定,應載明於契約書。
十四 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