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午餐副食品採購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各校每學年午餐副食品採購規定如下:
(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每日得由廚工依不同菜單之標的,向供
應廠商辦理採購。
(二)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者,應先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公開徵求廠商報價,如無符合需
要或無法決標者,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校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三) 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核准,得
採限制性招標外,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採購,應與廠商簽訂供應契約。
三 午餐副食品採購金額由各校依本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及第
十三條之規定認定。
四 午餐副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應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之規定。
五 各校採購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應有中文及通用符號之
顯著標示,其註明事項如下: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
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外進口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
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
,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六 果蔬類等農產品,須注意其農藥殘毒量,以免發生農藥中毒等不幸意
外事件。
七 肉品及海鮮類等副食品,須注意其鮮度,以確保學童健康。
八 本府於每學期初調查各校供應廠商,並將名單函知新竹市衛生局以作
為不定期抽查之參考。
九 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