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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新生分發及學生轉入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2696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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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新生分發入學辦法第三條規定
    訂定之。


二、實施班級總量限制(以下簡稱總量限制)由學校依現有校舍校地容納量
    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必要時本府得按現有之校舍數
    ,逕行限定學校招生班級數。
    學校招收新生班級數,不得超過前項核定之班級總量。


三、總量限制學校應依本府編班標準編班,不得超收學生。但第五點、
    第七點第四款及第十點第一項但書,不在此限。



四、總量限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入學審查委員
  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
  代表等五人至九人組成,專責處理學生入學事宜。
  總量限制學校應訂定學生入學作業規定,規範學生登記分發錄取入
  學相關事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學)採學區制,總量限制學
  校以招收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學區內之適齡學生為主。入
  學當年度,同一門牌號碼分發總量限制學校以一人為限。但同一門
  牌號碼有二人以上申請,經該校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有居住
  事實者,不在此限。
  總量限制國中小學之學生人數容量超過時,得改分發至鄰近非總量
  限制之國中小學就讀。
  設籍本市,但未依學區入學之外縣市國民小學畢業生,申請至本市
  總量限制學校就讀時,如該校尚未額滿,依設籍先後進行分發;已
  額滿,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五、新生入學依新生戶籍遷入學區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錄取順序,最後一名
    如有二人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以有兄姊就讀該校者為優先;若條件
    相同者,則採公開抽籤決定。但最後一名錄取學生為多胞胎之一者,
    其多胞胎手足隨同該生以外加名額就讀總量限制學校。


六、新生應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同一戶籍並居住於學區內。
  總量限制學校於新生分發入學前,應通知家長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
  戶籍謄本,及下列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
  (一)屬自有房屋者:設籍之房屋所有權狀或當年度房屋稅籍證明。
  (二)屬房屋租賃者:登記日前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租賃契
     約須涵蓋至當年度開學日)。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其他經學校家訪新生,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未檢附前項居住事實證明文件者,經總量限制學校通知於期限內補
  正,逾期始補正者,錄取入學排序順位列於補正期限內出具證明者
  之後。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入學:
(一)經縣市政府轉介安置之少年保護個案。
(二)設籍本市且居住於學區內經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子女。
(三)設籍本市且居住於學區內而父母雙亡者。
(四)各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得隨
      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但於新生名單公告後之新
      聘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得採外加名
      額方式辦理。


八、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而未獲錄取及未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者,由該總量限
    制學校逕行分發鄰近學校就讀。


九、新生報到截止後,如有公布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並
    書面通知後,仍未報到之缺額,由未錄取者依設籍先後順序補實。


十、總量限制學校學期中之各年級學生,僅得轉出,不得轉入。但具特
  殊理由,經該校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或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時,應辦理轉出。


十一、總量限制學校學期中轉出後之缺額,於寒假及暑假中辦理補實作業
      ,志願轉入學生按戶籍遷入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順序公開分發。


十二、中途輟學生其學籍仍保留原校,並得依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復學。


十三、因輔導需要必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免辦戶籍遷移,原校經家長
      及轉入學校同意後,得辦理轉學。


十四、新生入學程序如下:
(一)應入學之新生名冊,國小由戶政事務所造冊,國中由各國小提供畢
      業生入學名冊。名冊中應註明里、鄰、設籍日期、父、母及新生姓
      名。
(二)學校寄發入學登記書。
(三)辦理新生登記作業。
(四)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參照應入學之新生名冊設籍先後順序,核定
      入學名冊。
(五)寄發入學通知書:國中由各校寄發,國小由各區公所寄發。
(六)新生報到。
(七)對未報到新生進行訪視勸導。
(八)未報到缺額由未錄取者依設籍先後順序補實。
(九)未錄取新生分發鄰近學校就讀。

十五、總量限制學校應與學區里長、鄰長、戶政單位建立查核網絡,以
   維護學區學童就近就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