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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採購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89)府教學字第6875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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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教科圖書開放政策,輔導新竹市
    市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選用教科圖書,提升學校教學效果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各校一律採用經教育部審定合格,領有執照之教科圖書。



三  教科圖書之選購,以學校為單位,惟得視學校規模、師資及地理環境
    等實際狀況,採取數校聯合或分區等方式辦理之。教科圖書之選用與
    採購作業以分開辦理為原則。



四  各校辦理教科圖書選用作業,應以年級、年段或學科 (領域) 等教學
    研究會單位組成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選用委員會) ,本合
    法、公正、公開、客觀及專業原則共同研商決定。



五  選用委員會以教務主任為召集人,委員應包括教學組長及設備組長 (
    教務組長) 、該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或學年 (年段) 代表、任教該年
    級該科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參與,委員
    會委員名單應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教務主任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
    時,由校長指定適當委員擔任之,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委員互推擔任之
    。



六  參與 (或曾參與) 各版本教科圖書編審或試用之委員,不得擔任選用
    委員會成員。



七  各校應盡早決定教師下學年擔任教學之年級,俾使選用合一。選用之
    教科圖書,應以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教學科目為限,同一年級同一科目
    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圖書為原則。



八  各校選用教科圖書,應於每學年 (期) 開學前,先行辦理審定本教科
    圖書展示會,由各該科任課教師蒐集有關資料及填寫評審表,送選用
    委員會參考。選用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決定版本,選用過程應
    做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視同公文書歸檔妥為保存五年,俾供查核
    。



九  教科圖書評審表應包括物理屬性、內容屬性、使用屬性及發行屬性等
    指標。



十  對於已選用之教科圖書,應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並以學期為單位
    ,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



十一  為簡化行政作業,教科圖書之議價事宜,每年統一委由國中、國小
      各一所學校承辦,各校每學期應將選用教科圖書之版本及數量於指
      定日期前,送達各該年教科圖書採購承辦學校,以辦理統一議價;
      辦理採購作業時,各校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
      教科圖書,以利轉學生使用。



十二  辦理教科圖書採購人員應確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採
      購時,應請出版公司填報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三  視障學生點字及大字體教材選購、製作及配發事宜,依教育部特殊
      教育小組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各校教科圖書選用或採購事項,本府將列為視導人員視導要項之一
      ,視導人員應於學校註冊前後赴各校抽查核對,如有不合規定者,
      應即糾正或查明議處。



十五  各校應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經校務會議決議
      通過後實施。



十六  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