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教科圖書開放政策,輔導新竹市
市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選用教科圖書,提升學校教學效果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各校一律採用經教育部審定合格,領有執照之教科圖書。
三 教科圖書之選購,以學校為單位,惟得視學校規模、師資及地理環境
等實際狀況,採取數校聯合或分區等方式辦理之。教科圖書之選用與
採購作業以分開辦理為原則。
四 各校辦理教科圖書選用作業,應以年級、年段或學科 (領域) 等教學
研究會單位組成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選用委員會) ,本合
法、公正、公開、客觀及專業原則共同研商決定。
五 選用委員會以教務主任為召集人,委員應包括教學組長及設備組長 (
教務組長) 、該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或學年 (年段) 代表、任教該年
級該科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參與,委員
會委員名單應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教務主任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
時,由校長指定適當委員擔任之,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委員互推擔任之
。
六 參與 (或曾參與) 各版本教科圖書編審或試用之委員,不得擔任選用
委員會成員。
七 各校應盡早決定教師下學年擔任教學之年級,俾使選用合一。選用之
教科圖書,應以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教學科目為限,同一年級同一科目
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圖書為原則。
八 各校選用教科圖書,應於每學年 (期) 開學前,先行辦理審定本教科
圖書展示會,由各該科任課教師蒐集有關資料及填寫評審表,送選用
委員會參考。選用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決定版本,選用過程應
做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視同公文書歸檔妥為保存五年,俾供查核
。
九 教科圖書評審表應包括物理屬性、內容屬性、使用屬性及發行屬性等
指標。
十 對於已選用之教科圖書,應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並以學期為單位
,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
十一 為簡化行政作業,教科圖書之議價事宜,每年統一委由國中、國小
各一所學校承辦,各校每學期應將選用教科圖書之版本及數量於指
定日期前,送達各該年教科圖書採購承辦學校,以辦理統一議價;
辦理採購作業時,各校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
教科圖書,以利轉學生使用。
十二 辦理教科圖書採購人員應確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採
購時,應請出版公司填報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三 視障學生點字及大字體教材選購、製作及配發事宜,依教育部特殊
教育小組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各校教科圖書選用或採購事項,本府將列為視導人員視導要項之一
,視導人員應於學校註冊前後赴各校抽查核對,如有不合規定者,
應即糾正或查明議處。
十五 各校應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經校務會議決議
通過後實施。
十六 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