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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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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新竹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
    校)社團活動,特定訂本要點。


二、實施目標:
(一)統整學生學習經驗,落實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實學生生活知能,加強優良品德實踐。
(三)適應學生個別差異,發展學生特殊才能。
(四)實施學生休閒教育,促進身心平衡發展。
(五)增進校際社團活動,發揮學校活動特色。


三、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規劃於彈性學習時間或課後所實施
    團體性、系統性的活動課程,由專業的師資指導,且需要定期授課之
    活動。但大學社團、志工媽媽等義務協助帶領之課間、課後活動不在
    此限。
    各校重點發展團隊如體育、音樂或學藝團隊,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實施原則:
(一)辦理時間:得於彈性學習時間或課後辦理。
(二)計畫之擬訂:視各校人力、設備、場所及學生興趣,作彈性運用俾
      能配合實施,發揮最大效果,各校辦理社團活動得納入課程計畫推
      展之(其業務如下:擬定實施計畫、各社團教學或訓練計畫、成果
      發表、參加競賽、師資遴聘、收費標準、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
      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內容規劃:兼顧才藝性、科技性、康樂性及體能性,與各科教學密
      切配合。
(四)人員參與:各校教師對發展社團活動,均有指導及參與責任。社團
      活動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若需外聘師資,
      講師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2.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
        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縣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
          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縣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
          鑑別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
      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
      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
      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五)重點安排:發展學校社團活動,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活動為輔。
(六)資源運用:各校應充分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規劃具有學
      校或社區特色之社團活動。


五、實施方法:
(一)各校得依據本要點,擬訂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計畫,並公布周知。
(二)鼓勵成立校際社團活動執行小組,策劃並辦理各項校際社團活動。
(三)學期開始前,各校應將相關課程彈性編配,妥為規劃設計,安排於
      適當時間實施。
(四)學期開始,各校應先公布選定之社團項目,並印製調查表,分發各
      班學生填寫志願參加項目,以作分組之依據。
(五)學期結束,各社團應將全學期活動成果彙報各校訓(教)導處或學
      務處備查。


六、經費收支標準:
(一)社團活動所需之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參加
      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並應通知家長,不得另立名目收費。得收
      費項目為:
      1.課間社團:得收取教材費、學習材料費、鐘點費。
      2.課後社團:得收取教材費、學習材料費、鐘點費、行政費。
(二)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
      1.課間社團之內聘教師不得額外支領鐘點費,課後社團內聘教師鐘
        點費國小以每節四十分鐘計,每節三百六十元;國中以每節四十
        五分鐘計,每節四百元。
      2.外聘教師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或教學需求依內聘教
        師鐘點費標準酌予提高,最高以不超過一千六百元為限,並應經
        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助教得減半以下支付)。
(三)課後社團經費使用分配:
      教材、學習材料費另收外,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
      分之三十(包括工作人員加班費、業務費、旅運費、水電費及充實
      教學設備費)為原則,費用不足時,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四)退費辦理方式:
      各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1.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
        政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教
        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
        者,不予退還。
      2.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4.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七、社團活動經費應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專戶存款專款專用,
    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