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新竹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
校)社團活動,特定訂本要點。
二、各校發展社團活動以協助學生統整學習領域、充實生活經驗、適應個
別差異、促進身心平衡、開發多元潛能以及發展學校特色為實施目標
。
三、本要點所稱社團活動,指學校規劃於課間(即彈性學習課程)或課後
所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由專業之師資指導,且需要定期
授課之活動。但大學社團、志工媽媽等義務協助帶領之課間、課後活
動不在此限。
各校重點發展團隊如體育、音樂或學藝團隊,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校發展社團活動之實施原則如下:
(一)各校得於課間或課後辦理社團活動。
(二)各校發展社團活動應視人力、設備、場所及學生興趣,擬訂實
施計畫或補充規定(內容須涵蓋各社團教學或訓練計畫、成果
發表、參加競賽、師資遴聘、收費標準、器材及教材選購、教
師鐘點費、經費收支、收退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並依下
列機制送審:
1、於課間實施者: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推展,送課程發展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實施。
2、於課後實施者:應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社團活動內容應兼顧才藝性、科技性、康樂性及體能性,與各
學習領域或科目教學密切配合。
(四)各校發展社團活動,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活動為輔。
(五)各校應充分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規劃具有學校或社
區特色之社團活動。
五、各校教師對發展社團活動,均有指導及參與責任。社團活動之師資應
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
如需外聘師資,由學校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但外聘之
體育(運動)類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下列(三)之
規定聘任: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
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縣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
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縣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
或鑑別證書者。
(三)外聘之體育(運動)類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
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
1、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2、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前項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
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
未具備第二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
),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認定後,得聘任之,擔任助教
者亦同。
六、各校發展社團活動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訂補充規定或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計畫,
並公告周知。
(二)鼓勵成立校際社團活動執行小組,策劃並辦理各項校際社團活
動。
(三)學期開始前,各校應彈性編配相關課程與活動,妥善規劃設計
,安排於適當時間實施。
(四)學期開始,各校應先公布選定之社團項目,並調查各班學生志
願參加項目,以作分組之依據。
(五)學期結束,各社團應將全學期課程與活動成果彙報各校承辦處
室備查。
七、各校發展社團活動之經費收支標準如下:
(一)社團活動所需之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
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並應通知家長,不得另立名目收
費。得收費項目為:
1、課間社團:得收取教材費、學習材料費、鐘點費。
2、課後社團:得收取教材費、學習材料費、鐘點費、行政費。
(二)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
1、課間社團之內聘教師不得額外支領鐘點費。
2、課後社團之內聘教師鐘點費國小以每節四十分鐘計,國中以
每節四十五分鐘計,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
費支給基準表」支給。第八節以後之鐘點費,得依「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
助作業要點」支領。
3、外聘教師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或教學需求依內
聘教師鐘點費標準酌予提高,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為限,並應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助教得減半以下支付)
。
(三)課後社團經費使用分配以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
占百分之三十(包括工作人員加班費、業務費、旅運費、水
電費及充實教學設備費等相關必要費用)為原則,費用不足
時,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先。教材、學習材料費另收。
(四)各校應明訂社團退費計算方式,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
費及行政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
一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
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2、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
品。
3、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4、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5、學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之節數,應擇期補課
或退還未上課之費用。
(五)弱勢或清寒學生,具發展潛力及學習動機者,學校得鼓勵其
參加課後社團,並酌予減免收費。經費來源得運用各類學生
輔導及相關愛心扶助計畫等經費支應。
八、社團活動經費應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專戶存款專款專用,
其管理及支用應依「新竹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支辦法」以及相關會計法規處理。
九、學校外聘社團指導教師前及聘用期間,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
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
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定期查閱。
外聘社團指導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學校應依各該法
規之規定處理;學校並應為必要之措施,避免家長個別聘用。
外聘社團指導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如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而有終止契
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其調查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並應配合調查及處置。
前三項外聘社團指導教師均含助理教師。
十、學校為發展社團活動,得適用或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對內聘指導教師及業務相關人員考核獎勵。
本府得不定期視導考核學校社團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