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改進學校午餐供應品質,協助解
決工作困難,考核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執行午餐輔導考核,得成立輔導考核小組,其成員由新竹市衛生局
及本府教育局相關人員組成。
三 輔導考核對象: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 辦理學校午餐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午餐學校) 。
四 輔導考核項目:
(一) 調理場所衛生:
1 窗戶、牆壁及地面保持清潔乾燥。
2 排水良好,廚房周圍污水應清除。
3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材料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4 調理器具、灶面、排油煙機、冷凍庫或冷藏庫保持清潔。
5 垃圾筒應加蓋,並有防止病媒進入之設備。
6 冰箱應定期清理,冷藏庫在攝氏7度以下或冷凍庫在攝氏零下十
八度以下時,儲存容量不得超過儲存總量百分之七十。
7 產品留驗須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
8 私人物品不得置於調理場所。
9 每日餐飲衛生自行檢查表按時填寫。
(二) 工作人員個人衛生:
1 每年定期健康檢查。
2 穿戴整齊清潔之工作服並配戴口罩。
3 不得蓄留指甲、塗指甲油及戴飾物等。
4 工作人員更衣室應保持整潔。
(三) 廚餘廢棄物處理:
1 廚餘桶是否足夠及有無加蓋。
2 廚餘食物應當天妥善處理。
(四) 主副食供應:
1 食譜設計適當且富有變化,並有研究改進措施。
2 定期及均衡分析營養。
3 正確預估食物量避免浪費。
(五) 餐具管理:
1 餐具集中保管及定期更新。
2 集中洗滌清潔徹底消毒 (使用食品用清潔劑清洗) 。
3 砧板及刀具保持清潔 (生食熟食應分開使用) 。
4 財產登錄完備。
(六) 物資保管:
1 排列整齊清潔不堆置雜物。
2 食品選購應注意標示完整並確認食物來源。
3 原料、材料及物料使用應依先進先用原則並分開存放。
4 每日提取物資應詳細記載。
5 防蟲、防鼠及防潮 (設置棧板) 並保持清潔。
(七) 帳務處理:
1 按時記帳、按月結算及公布。
2 應收及應付帳款按月處理。
3 庫存現金應與帳面金額相符。
(八) 行政業務:
1 監廚及驗收人員應認真負責。
2 午餐供應日記及供應概況表確實記載。
3 午餐相關報表應依規定確實填載於限期內繳報。
4 午餐資料完整充分利用。
5 家庭聯絡及社會資源充分運用。
6 貧困學生補助按規定辦理。
(九) 衛生營養知識教學:
1 佈置教學環境公布食譜。
2 定期測驗或舉辦教學觀摩等相關教育活動。
(十) 飲食衛生習慣訓練:
1 養成飯前洗手飯後漱口。
2 教師隨班用餐認真指導。
3 分配步驟統一且保持整潔。
4 用餐細嚼慢嚥飲食時間適當。
5 供膳場所通風採光並保持整潔。
(十一) 特殊優良事蹟。
五 輔導考核方式:
(一) 每學年不定期輔導考核所轄午餐學校。
(二) 輔導考核小組每次輔導時,必須依輔導考核表 (附件一) 所列項目
,逐項檢查酌予計分,並參考各校對午餐一般事務處理情形,再決
定予以評分 (加分或減分) 及核獎,務求公平合理。
(三) 得視需要與師生共進午餐,以觀察午餐供應情形及餐後處理工作。
(四) 午餐學校於每年七月底前填送自評表 (附件二) 報本府彙辦。
六 輔導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 成績等級:
1 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等。
2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為優等。
3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4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5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6 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 獎懲:
1 受獎學校總名額,以不超過本市參加考核學校總數二分之一為原
則。
2 特優者,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一為原則,其校長、實際主辦
業務單位主管及執行秘書各記功二次,其他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
導師及協辦午餐工作努力之人,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二分之一人
員各記嘉獎一次,未獲敘獎教職員各發獎狀一紙。
3 優等者,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二為原則,其校長、實際主辦
業務單位主管及執行秘書各記功一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
任導師及協辦午餐工作努力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三分之一
人員各記嘉獎一次,未獲敘獎教職員二分之一人員各發獎狀一紙
。
4 甲等者,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二為原則,其校長、實際主辦
業務單位主管及執行秘書各記嘉獎二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
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工作努力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四分之
一人員各記嘉獎一次,未獲敘獎教職員三分之一人員各發獎狀一
紙。
5 乙等者,得提報午餐工作執行秘書及有關人員二人 (總數不得超
過學校教職員人數四分之一) 各發獎狀一紙。
6 丙等者,其校長、實際主辦業務單位主管及執行秘書各申誡一次
。
7 丁等者,其校長、實際主辦業務單位主管及執行秘書記過一次,
有關過失人員處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 考核結果,在考核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
(一) 參加午餐供應人數未達全校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二) 學校午餐一般行政工作未達制度化者。
(三) 午餐帳務處理不當者。
(四) 對營養教育工作毫無績效者。
(五) 應填報之表報,在一學年內被催報登記達二次以上者或表報記載錯
誤被登記三次以上者。
(六) 辦理午餐工作受行政處分或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七) 辦理午餐供應工作未滿一年者。
八 午餐輔導考核小組執行輔導考核工作,由本府核予每人嘉獎二次。
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