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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小學辦理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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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
    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於新竹市各區設立一所以上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
    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辦理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並得與
    有關機關及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  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
    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四、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該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
    員及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
    數,依「新竹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其
    編組員額、教師授課鐘點費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五  國小補校分初級部及高級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
    限為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二年,高級部
    修業期滿,頒發畢業證書。



六  國小補校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依教育部
    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小學同級規定辦理。



七  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
    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八  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九、國小補校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五人為限。


十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