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國民補習教育、強化學校管理效
能,並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於新竹市各區一所以上國民小學設置進修部(以下簡
稱國小進修部) 辦理國民補習教育,並得與有關機關及民間團體等共同
辦理。
三、國小進修部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中
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四、國小進修部設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四班以下:設教導組一
人。五班以上:設教務組及訓導組各一人。),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
兼任;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其授課時數、編組員額、教師
授課鐘點費及工作補助費支給基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國小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
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
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頒發畢業證書。
六、國小進修部學習內容、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依教育部
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同級規定辦理。
七、國小進修部學生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五歲,向學校登記申請入學,
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
,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八、國小進修部之招生,應報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限制。
九、國小進修部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五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