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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學設置進修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12809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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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國民補習教育、強化學校管理效
    能,並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國民中學設置進修部(以下簡稱國中進修部)置校務主任一人
    、組長若干人(四班以下:設教導組一人。五班以上:設教務組及訓
    導組各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其員額編制依相關規
    定編列。





三、國中進修部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
    其授課時數,依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
    充規定辦理,另其鐘點費計支比照國中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
    辦理。





四、國中進修部校務主任、組長及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
    準支給導師費。





五、國中進修部兼任(辦)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基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中進修部學生須年滿十五歲,檢具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或經自
    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等證明,向學校登記申請入學。





七、國中進修部學習內容、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依教育
    部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中學同級規定辦理。





八、國中進修部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
    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
    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九、國中進修部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頒發畢業
    證書。





十、國中進修部之招生,應報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





十一、國中進修部每班學生人數低於十人或七、八、九年級合計學生人數低
      於二十五人時,併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