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國民補習教育、強化學校管理效
能,並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國民中學設置進修部(以下簡稱國中進修部)置校務主任一人
、組長若干人(四班以下:設教導組一人。五班以上:設教務組及訓
導組各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其員額編制依相關規
定編列。
三、國中進修部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
其授課時數,依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
充規定辦理,另其鐘點費計支比照國中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
辦理。
四、國中進修部校務主任、組長及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
準支給導師費。
五、國中進修部兼任(辦)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基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中進修部學生須年滿十五歲,檢具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或經自
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等證明,向學校登記申請入學。
七、國中進修部學習內容、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依教育
部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中學同級規定辦理。
八、國中進修部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
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
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九、國中進修部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頒發畢業
證書。
十、國中進修部之招生,應報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
十一、國中進修部每班學生人數低於十人或七、八、九年級合計學生人數低
於二十五人時,併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