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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學辦理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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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國民中學教育
    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
    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
    任、總務主任、組長及幹事,均由校長聘請合格現職人員擔任,其員
    額編制如附表一。


三、國中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以專任為原則。由原校教
    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依新竹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
    充規定辦理,另其鐘點費計支比照國中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
    辦理。


四  國中補校校務主任、組長及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
    支給導師費。



五  國中補校兼任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  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須年滿十五歲,並具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或
    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七  國中補校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依教育部
    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中學同級規定辦理。



八  國中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
    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九  國中補校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修業期滿,頒發畢業證書。



十  國中補校之招生,應報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



十一、國中補校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五人為限。


十二  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為便利市民學習,得由本市現有補校設置分班,分班得置教務組長
      、幹事各一人,每班置導師一人。
      前項人員依附表二支給工作補助費。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