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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130132812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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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以滿足學生
    及幼兒學習需要,並給予適當之安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集中式特
    教班、分散式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三、特教班安置之對象,為經由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必須安置之各類具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及
    幼兒。


四、國民中小學階段同一年級內因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
    數而需辦理增班,於該年級學生數超過基準數五人以上且有二分之一
    以上班級數超過編班基準時,得報請本府辦理。經酌減班級人數後,
    該班總人數不得低於二十名。但該年級僅一班者得報本府專案辦理。


五、特教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且以專任為原則。
    特教班教師授課時數依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
    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特教班教師工作職責如下:
(一)轉介前介入。
(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學生個案資料建立及分析。
(五)實施教學與輔導,隨時進行教學研究。
(六)編選教材與教具。
(七)進行教學評量(包括教學前的學生能力評估、教學中及教學後的評
      量)。
(八)與專業團隊合作進行教學。
(九)協助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申請。
(十)與普通班教師進行溝通合作。
(十一)提供家長親職教育及家庭支援服務。
(十二)協助特殊教育之行政工作。
(十三)轉銜服務。
(十四)其他特教相關事項。
    特教班教師兼任學校行政工作,以兼任特教組長為限。但報經本府核
    定者,不在此限。


六、特教班學生學習時數:
(一)集中式特教班:按全日班方式學習,得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特推會)評估學生學習特質,安排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
      。教學可採下列方式:
  1、分組教學:各不同領域課程應考量該學生學習時之實際能力彈性
    因應,並得採彈性非固定方式實施。
  2、協同教學:協同教師應共同規劃及執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課
    程。教師應同時參與課程及教學活動,並指導學生學習。採教師
    二人全學期協同授課者,得分別列計其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
    節為限。
(二)資源班:採小組教學,每組不低於三人為原則。學生到資源班上課
   時數,依照學生需要做最適當之安排,但不得多於原班級時間之二
   分之一。
  資源班之排課可採下列方式:
(一)抽離方式:依據學生原班上課時間抽離,並宜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
   離為原則。
(二)外加方式:利用升旗、早自習或課後時間等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
   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
(三)混合式:兼採上述兩種模式排課。
(四)間接服務:由資源班教師協助普通班教師,針對班級身心障礙學生
   之學習、生活、人際、輔導技巧進行協助(含入班協同教學、合作
   教學及諮詢服務,國民中小學階段平均每週以二至四節為限;高級
   中等學校階段以平均每週以二至六節為限)。


七、巡迴輔導班教師應配合「新竹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調配支援實
  施方案」提供特殊需求巡迴輔導或人力支援。


八、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應由學校特推會依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
  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及訂定回歸普通班標
  準,並應在必要時提供無障礙考試之輔助。


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或幼兒園應於新生及轉學
  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
  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學校應於每年開學前,將特教班班級學生名冊、課程表(整體課程表
  及個別學生課程表)、擔任教師及授課節數等資料,報本府備查。


十、特教班學生或幼兒於學期中如有適應不良現象、學籍異動情形及學習
  效果良好者,得依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實施要點,由
  學校或幼兒園協助提出更改安置之申請,報本府移轉鑑輔會辦理。


十一、申請新(增)設特教班之學校,得於每年十月份擬定設班計畫報本
   府核定。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設班需求、學生來源、場地規劃及經營理念等
   相關項目。


十二、新竹市公私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特教幼兒其個別化教育計畫
   訂定及更改安置等辦理方式,準用本要點幼兒園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