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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130132812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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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新竹市政府(89)府教特字第 85248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13 點
2.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9 日市長核定修正
2.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26 日市長核定修正全文 12 點,
  並自 97 年 8 月 1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6 日市長核定修正全文 12 點
  (原法規名稱為新竹市辦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班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市長核定修正第 6、7 點條文,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9 日市長核定修正公布第4~6 點條文
6.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6 日市長核定修正公布第 7、9 點條文
7.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3 日市長核定修正公布第 4 點條文
8.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新竹市政府府教特字第 1080133097 號
  函修正第 4、6、7、9、10 點條文,刪除第 12 點條文,
  並自 108 年 8 月 23 日生效
9.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新竹市政府府教特字第 1100039209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並自 110 年 2 月 23 日生效
10.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9 日新竹市政府府教特字第 113132812 號函修正全文,並自 113 年 8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