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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動物園蒐集展示動物及處理過賸動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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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新竹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
    )展示活體動物來源與蒐集之合法性、適應展示特性並處理過賸動物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過賸動物係指繁殖超量及不適展示之動物。


三、蒐集展示動物應採交換、價購、借入、捐贈或收容動物為主;必要時
    得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相關法令專案申請主管機關
    對外蒐集。


四、交換動物由本園逕洽交換對象,包括國內外動物園、合法飼養之民間
    飼主及合法經營之動物商等。交換對象如係國內外公立動物園者,不
    計動物種類價值之差異性,僅作需求性之考慮。雙方各自負擔箱籠費
    、運送費、運送途中照顧管理費、保險費及檢疫費等相關費用。但交
    換對象為私立動物園、民間飼主或動物商應就動物價值、需求狀況等
    ,詳加分析。


五、價購動物程序如下:
    由本園訂定資格及條件分別詢價(不限家數,應以是否合格為準)。
(一)相關服務費用及動物底價之訂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訂定合約執行。


六、因動物繁殖展示需要,得向國內外公私立動物園、持有飼養登記之民
    間飼主借入或借出。所有權歸原飼主所有,雙方權責另訂合約辦理。


七、因動物繁殖展示需要,得收容各野生動物主管機關依野保法查緝沒入
    或民間棄養之動物。


八、繁殖超量之動物如無交換對象或增加展示之需求時,得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贈與:對象限國內外公立動物園及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
(二)借出:對象限國內外動物園、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及民間飼養業者
      。
(三)標售:限非保育類野生動物。


九、不適展示之老殘野生動物,得以人道方式淘汰;不適展示之家禽、畜
    ,由本園依權責逕行處理。


十、動物交換、價購、借入、借出、收容、標售及淘汰時,單隻動物財產
    登記價值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由本園自行核辦,超出者應報本
    府核准。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