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新竹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
)展示活體動物來源與蒐集之合法性、適應展示特性並處理過賸動物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過賸動物係指繁殖超量及不適展示之動物。
三、蒐集展示動物應採交換、價購、借入、捐贈或收容動物為主;必要時
得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相關法令專案申請主管機關
對外蒐集。
四、交換動物由本園逕洽交換對象,包括國內外動物園、合法飼養之民間
飼主及合法經營之動物商等。交換對象如係國內外公立動物園者,不
計動物種類價值之差異性,僅作需求性之考慮。雙方各自負擔箱籠費
、運送費、運送途中照顧管理費、保險費及檢疫費等相關費用。但交
換對象為私立動物園、民間飼主或動物商應就動物價值、需求狀況等
,詳加分析。
五、價購動物程序如下:
由本園訂定資格及條件分別詢價(不限家數,應以是否合格為準)。
(一)相關服務費用及動物底價之訂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訂定合約執行。
六、因動物繁殖展示需要,得向國內外公私立動物園、持有飼養登記之民
間飼主借入或借出。所有權歸原飼主所有,雙方權責另訂合約辦理。
七、因動物繁殖展示需要,得收容各野生動物主管機關依野保法查緝沒入
或民間棄養之動物。
八、繁殖超量之動物如無交換對象或增加展示之需求時,得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贈與:對象限國內外公立動物園及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
(二)借出:對象限國內外動物園、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及民間飼養業者
。
(三)標售:限非保育類野生動物。
九、不適展示之老殘野生動物,得以人道方式淘汰;不適展示之家禽、畜
,由本園依權責逕行處理。
十、動物交換、價購、借入、借出、收容、標售及淘汰時,單隻動物財產
登記價值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由本園自行核辦,超出者應報本
府核准。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