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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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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協調及規劃消費者保護業務之
    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本府各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單位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
      事項。
(三)督促本府各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單位行使職權及消費者保護方案之
      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者保護重大事宜之審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
    兼任,其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府秘書長、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
    產業發展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工務處處長、城市行銷處處長、交通
    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地政處處長、行政處處長、
    新竹市警察局局長、新竹市衛生局局長、新竹市環保局局長、新竹市
    消防局局長兼任。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會幕僚
    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推動會務:
(一)辦理綜合行政單位工商科承辦員。
(二)消費者服務中心承辦員。
(三)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承辦員。


五、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文。


七、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