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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愛滋病防治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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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愛滋病防治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新竹市愛滋病防治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研訂新竹市愛滋病防治政策。
(二)全民愛滋病防治衛生教育。
(三)推動高危險群衛教及行為改變事項。
(四)推動各職場愛滋病防治衛生教育。
(五)推動跨單位之衛生教育事項。
(六)研訂與民間團體愛滋病防治合作事項。
(七)推動其他有關愛滋病防治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醫界代表三至四人。
(二)社會人士一至二人。
(三)本府單位主管四至六人。
(四)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五)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均由召集人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
    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會議主席。


六、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或
    報告。


八、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