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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醫院與診所協助辦理預防接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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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醫院與診所協助辦理預防接種及便利民眾就近獲得各項預防接
    種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市衛生局)得視新竹市實際需要與符合規
    定並自願參與之醫院、診所簽訂合約協助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預防接種係指下列各種疫苗接種:
(一)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或白喉、破傷風混合疫苗。
(二)破傷風、減毒白喉混合疫苗。
(三)口服小兒麻痺疫苗。
(四)日本腦炎疫苗。
(五)麻疹疫苗。
(六)德國麻疹疫苗。
(七)麻疹、腮線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
(八)Β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九)Β型肝炎疫苗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布增列之各項疫苗。


四、與本市衛生局簽訂合約之協助辦理預防接種之醫院、診所(以下簡稱
    合約醫院、診所)辦理預防接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內、兒、婦產或家庭醫學科之醫院、診所。
(二)使用拋棄式注射針管。
(三)能配合提供完整正確之預防接種轉移通知單及預防接種報表。
(四)設有合於規定保存疫苗之冷運冷藏設備。


五、合約醫院、診所應懸掛預防接種之標示牌於門首顯著處。


六、合約醫院、診所得設立預防接種特別門診,以方便民眾前往接種。


七、合約醫院、診所預防接種所需各種生物製劑,除Β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及Β型肝炎疫苗外,得經轄區衛生所與合約醫院、診所雙方協調,視
    業務實際需要,由合約醫院、診所攜帶冰筒(裝冰寶或保冷設備)自
    行至轄區衛生所領用,並依合約書約定核銷。


八、合約醫院、診所領回疫苗應按規定溫度儲存,且疫苗儲存之冰箱須置
    高低溫度計,以確保疫苗效價,如因人為疏忽,導致疫苗數量短缺或
    毀損,應依合約書之規定予以賠償。


九、對所領疫苗在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得視使用情形向轄區衛生局(
    所)要求更換。但連續三個月每月開瓶使用之疫苗如平均未達百分之
    六十使用率者,得終止合約。


十、合約醫院、診所應按本市衛生局核定之統一標準收取接種費,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十一、預防接種應依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防接種時間表所規定之
      年齡、劑次及時間進行,詳細紀錄於兒童健康手冊,並加蓋醫院、
      診所之印章。


十二、每月應提供預防接種報表,疫苗消耗表及正確完整之預防接種轉移
      通知單給轄區衛生所。


十三、合約醫院、診所接種前應對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其照顧人說明接種
      後可能發生之反應及應注意事項。


十四、合約醫院、診所實施接種前應注意被接種者之健康狀況及疫苗使用
      說明所列禁忌,並檢視疫苗時效,依疫苗仿單規定辦理接種。


十五、合約醫院、診所實施接種時,如發現有引起紅腫、硬塊、發燒等反
      應或局部感染,應依合約書之規定給予適當處理。


十六、合約醫院、診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經本市衛生局書面通知改善後
      ,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得予終止合約。


十七、醫院、診所協助辦理預防接種合約書,除Β型肝炎預防接種得沿用
      原有合約書外,其他由本市衛生局訂定之。


十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