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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單位與人員遴選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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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熱心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環境保護(以下簡稱環保)事務並有顯著績效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類別如下:
(一)單位類:
      1.團體組:指里、社區及社會團體等單位。
      2.學校組:指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
(二)人員類:
      1.義工人員組:指熱心參與環保工作並領有環保護照之人員。
      2.教師組:指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教
        職員。
      3.學生組:指就讀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
        學學生。


三、各組遴選資格如下:
(一)團體組:
      1.運用當地資源研提環保計畫,並據以推動執行著有績效者。
      2.二年內未獲環保有功團體獎項者。
(二)學校組:
      運用學校當地資源研提環保計畫,並據以推動執行著有績效者。
(三)義工人員組:
      1.具有下列二項以上事蹟者:
     (1)力行環保工作:對社區清潔維護、綠美化、垃圾減量、資源回
          收或資源再利用等生活環境改造工作著有績效者。
     (2)推廣環境教育:辦理環境教學、展示、講習、政策宣導或解說
          活動著有績效者。
     (3)監督通報:擔任污染監督通報工作,消除重大公害發生或勸導
          民眾改善行為著有績效者。
     (4)生活環保:推動執行綠色消費或綠色採購等生活環保工作,而
          且影響他人著有績效者。
     (5)贊助認養:捐贈、贊助及協助環保活動、認養公共設施場所著
          有績效者。
     (6)環保學術研究:發明環保技術、研究環保理論、實論、應用,
          在學術領域或實務界獨具創作者。
     (7)其他對環保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2.參選之義工不得從事環保相關職業,具校長及教職員身分者不列
        入本組表揚。
(四)教師組:
      視當地環保教學需要,研究、出版及運用於教學或研提環保計畫,
      並據以推動執行著有績效者。
(五)學生組:
      視推動環保之需求,運用學校或當地資源研提環保計畫或推動環保
      工作著有績效者。


四、推薦方式:
(一)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接受學校組、教師組及學生組報
      名。
(二)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接受團體組及義工人員組報名。
(三)推薦表及資料以郵寄(以郵戳為憑)電子傳遞或親自送件至新竹市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初選:
      1.評選方式
        於每年六月辦理學校組、教師組及學生組之書面資料審查,學校
        組及教師組入選十名,學生組入選二十名,其中每組入選之前二
        名,提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參加全國性選拔
        。
     (1)於每年十一月辦理團體組及義工人員組之書面資料審查,團體
          組入選十名,義工人員組入選二十名,其中每組入選之前二名
          ,提報環保署參加全國性選拔。
     (2)環保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一期(學校組、教師組及學生組之計
          算期程由本年八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團體組及義工人
          員組之計算期程由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執行事蹟應提列前一年工作成果(如執行計畫、相關圖片及相
          片並附註文字說明等)。
      2.評分要項:
     (1)環保計畫對當地環境之需要性及適確性,占百分之二十。
     (2)工作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長期助益性,占百分之二十。
     (3)對當地社區和社會所造成之影響性,占百分之二十。
     (4)工作計畫內容之規劃、設計和實施之擴展性,占百分之二十。
     (5)能促動其他團體參與、贊助或提供資源之積極性,占百分之二
          十(本項學校組、教師組及學生組,僅占百分之十)。
     (6)計畫工作方法、理論和科學設計之完整性(本項僅用於學校組
          、教師組及學生組)占百分之十。
(二)複選:
      1.環保局對初選入選者,採不定期實地查訪、評分,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
      2.各初選入選者依所研擬之計畫內容或工作目標據以執行,並定期
        提報執行內容與成果供環保局彙整辦理審查評選,成績占百分之
        六十。


六、表揚名額及方式:
(一)團體組:優等三名,頒給獎牌乙座。
(二)義工人員組:優等十名,頒給獎牌乙座。
(三)學校組:優等三名,頒給獎牌乙座。
(四)教師組:優等三名,頒給獎牌乙座。
(五)學生組:優等十名,頒給獎牌乙座。
    前項表揚方式得視財源狀況,酌發獎勵金;其額度另訂之。
    複選未獲優等者,由本府發給感謝狀以玆鼓勵。


七、敘獎方式:
    獲頒學校、教師及學生組獎項之人員,由本府或所屬學校依權責辦理
    敘獎;最高以記功一次為原則。


八、評選小組:由環保局組成評選小組負責評選工作。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