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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垃圾焚化廠營運操作監督及回饋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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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垃圾焚
    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營運操作及回饋,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垃圾焚化廠營運操作監督及回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監督管理事項如下:
(一)焚化廠營運操作之監督。
(二)焚化廠相關污染防治監督及督促改善。
(三)有關焚化廠回饋管理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置副
    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秘書長及本委員會遴薦代表一人兼任; 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新竹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代表三人,由市議會遴薦。
(二)地方代表八人,由本市北區南寮里、中寮里、海濱里、舊港里、康
      樂里、港北里及香山區港南里、虎山里等里長擔任。
(三)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府代表六人(不含本府秘書長)。
(五)本市北區及香山區公所區長。
(六)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代表二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聘(派)之。


四、本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會
    議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得聘學者專家若干人為顧問,任期二年,得連聘之。顧問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六、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二人,由環保局派兼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顧問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