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為廣泛流通利用以
政府經費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活動之報告,特訂
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奉核定之出國計畫申請案,應送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行政處以利出國報告登錄管理。
三、出國報告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建議事項及照片等要項
,並依據出國報告格式撰寫。
前項出國報告格式另訂之。
四、出國報告應由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次日起二個半月內,完成出國報告及
出國計畫主辦單位(機關)審核作業,並繳交報告電子檔及紙本二份
、出國報告審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影本一份予本府行政處。
五、本府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出國報告資訊公開於本
府全球資訊網。
六、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不符第三點規定。
(四)抄襲相關出國報告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七、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其涉及二個機關或學校以上人員,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由出國計
畫主辦單位(機關)統籌處理。
八、出國人員返國後未能在第四點所訂之期限內提出報告,而無正當理由
者,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懲處。
九、出國報告經審核具有價值及可行性建議者,出國計畫主辦單位(機關
)應送請本府權責單位(機關)參辦,並應落實建議事項自行管考事
宜。
十、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一、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新竹巿,如有例外情形,出國人員應於提
要資料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