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
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
第 3 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年滿
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第 4 條
電子遊戲場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普通級之營業場所應全面禁菸,限制級之營業場所應區隔吸菸區與非
吸菸區。
第 5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
、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二百公尺以上
,距離高中、職校、醫院一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執照用途符合電子遊戲場業使用者,
六個月內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