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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10054063 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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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為推廣有關災害防救之教育訓練工作,鍛練消防 (義消) 人員災害
搶救之技能,提昇市民防災知識技術,增進訓練基地使用效能,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基地,指新竹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所屬消防教育訓
練基地。



第 3 條
本基地供申請使用範圍如下:
一、關於消防 (義消) 人員之教育訓練。
二、關於各項消防設備之學習體驗。
三、關於防 (救) 災技能之教育訓練。
四、關於防 (救) 災活動之舉辦。
五、關於防 (救) 災演講、研討會之舉辦。
六、其他與本基地設置目的相符或有必要之工作項目。


第 4 條
本基地以提供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全國各消
防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或公司、企業、機構等參加教育訓練或其他
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應即停止或
延期使用,申請機關 (單位) 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三、遇空襲、天然災變或緊急意外事故時。
 四、上級主管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本基地各項設施損壞,經審驗不宜使用。
 六、有營利行為。
 七、訓練或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基地使用之權利出讓及
      轉貸他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事,申請機關 (單位) 所繳各項費用除延期
使用者外應予全數退還,其他各款之情事或申請機關 (單位) 因故
未能使用時,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5 條
申請使用本基地,應填具申請書及繕造參加人員名冊向消防局提出申請。


第 6 條
使用本基地消防專業設施,授課師資由消防局提供。


第 7 條
使用本基地應自行辦理保險。


第 8 條
使用本基地收費標準如附新竹市消防局消防教育訓練基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第 9 條
因不當使用本基地致相關設施設備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