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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巷弄道路停車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20015749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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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避免影響救災車輛通行、便於環保通行及
整頓巷弄道路停車秩序,維護社區公共安全,特制訂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 巷弄道路交通及停車秩序之維護,其他法令未規
定者,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之設置、維護單位為本府交通局;
有關交通秩序及道路障礙等違規行為之管理機關為新竹市警察局。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巷弄道路係指九公尺以下主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道路。
本自治條例所稱停車位係指依法劃設之汽、機車停放格位,用以指示汽、
機車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寬度係指可供人車行走之總寬度。


第 5 條
本市巷弄道路停車位劃設規定如下:
一、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得不劃設停車位。
二、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單行車道得劃設單側平行停車
    位,雙向車道不劃設停車位。
三、道路寬度在八公尺以上未達九公尺者,得劃設單側平行停車位。



第 6 條
本市巷弄道路停車管理規定如下:
一、道路寬度在五公尺以下者,禁止停放汽車,機車應順向停車,並不得
    妨礙通行。
二、道路寬度在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且路中線未設置分隔島或固定物劃
    分者,可單側停車。
三、道路寬度在七公尺以上且路中線未設置分隔島或固定物劃分者,可雙
    側停車。



第 7 條
巷弄道路停車管制設施之設置,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辦理。


第 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
定處罰。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