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垃圾焚化廠 (以下簡稱焚化廠) 順
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品質,對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設新竹市垃圾焚化廠營運操作監督及回饋管理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相關地區如下:
一、焚化廠廠址所在地之區。
二、焚化廠廠址所在地之里。
三、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 所轄並在廠址週邊二點五公里範圍內之里或
地區。
前項第三款所稱里或地區之範圍,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 另以公告訂之。
第 4 條
回饋金來源及提列標準依本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之代清除及處理
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第 5 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回饋地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回饋地區環境衛生或環境之綠美化事項。
三、提升回饋地區環境品質或文化教育水準事項。
四、回饋地區醫療保健事項。
五、回饋地區環境監測事項。
六、回饋地區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事項。
七、回饋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費、電費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補助。
八、本委員會委員出席費、會議費用及其他辦公費用。
九、其他經本委員會決議同意之事項。
第 6 條
回饋金運用區分為百分之三十由環保局統籌運用,百分之七十由受回饋里
個別運用。
前項百分之七十部分由本委員會依焚化廠建廠及營運後環境影響程度議定
分配比例。
第 7 條
回饋金動支程序如下:
一、環保局統籌運用部分由環保局提案,送交本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府
同意後動支。
二、受回饋里個別運用部分,由區公所提案,送交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動
支。
第 8 條
回饋金核定後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抗爭情事,影響焚化廠正常營運時
,得暫緩回饋經費之提撥,俟協調完成後繼續辦理。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