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第 3 條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其來源為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
及其孳息收入。
第 4 條
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住宅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
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依法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報備,其相關作業程
序得委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者協助辦理,所需經費得由該國民住宅社區
之管理維護基金專款支付。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完成報備後,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公
共基金專戶,並檢附報備核准之書面文件,向本府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
維護基金作為該社區之公共基金。
第 5 條
本府受理國民住宅社區申請提撥公共基金時,應於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將國
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專戶餘額完成提撥。公共基金之運用及社區管理維護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所定之規約辦理。
以單一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價購之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活
動中心及其他設施,於本辦法施行後,應移轉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或具法人資格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但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予
以出售者,由本府依規定辦理代為出(標)售,所得價款交予社區作為公
共基金。
前項移轉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以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
占該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