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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政府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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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強化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
    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


三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
      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社政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社政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
      務人員。


四  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
      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
      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利法規
      定責任通報人


五  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
      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六  行政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
      本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前項審議會議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1.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2.社會公正人士。
      3.民間團體代表。
      4.學者專家。
      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本府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
      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
      明。
(四)受理案件類型
      1.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
        立即通報本府,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
        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
        處理者。
      2.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
        即通報本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
        經民眾舉報,或經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
        勵者。
(五)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要點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
        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另訂之。
      2.本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4.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
        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依相關法定罰則處行政罰鍰。
(六)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除依社會
        行政人員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辦理外,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標準辦理。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時,移該
        員所屬單位自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