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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2744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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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新竹市市立各
級學校及私立中小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並
經學校獎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
以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
下併稱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第五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
評估,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第六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 個案會議。
二、 家庭訪問。
三、 家庭教育課程。
四、 家庭教育諮詢。
五、 家庭教育輔導。
六、 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
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
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第七條
學校召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個案會議時,應邀請違規學生及其家
長參與。

第八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邀集違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進
行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家庭訪問。

第九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
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十條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家庭教育
諮詢。

第十一條
學校得以個別或團體方式,提供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家
庭教育輔導或家庭教育諮商。

第十二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
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
團體為之。
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第十三條
本府為落實學校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
服務,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學校
、法人及團體或人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