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如下:
一、機關: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及幼兒園。
三、學校:新竹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經本府許可設立之地方性財團法人或經本府核准
設立之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指本法第二條規定範圍。
第四條
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培訓家庭教育相關專業人才。
二、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研發各種家庭教育課程或教材。
四、辦理重大違規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五、進行家庭教育相關之調查、研究或出版專著。
六、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七、其他推展家庭教育相關事項。
第五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奬勵
者,應依本府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為之。
第六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計畫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
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第一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府政策特殊需求辦理
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第七條
第五條獎勵之方式,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
他方式獎勵之。
第八條
本府為審查獎勵及補助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團體
代表及本府代表五人至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
登記或立案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
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准獎勵或補助者
,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
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分;並作為下
次獎勵或補助之參考: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執行成效不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輔導。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