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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綜合大禮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128604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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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統一使用、管理及維護本府綜合大禮堂(以
下簡稱本禮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均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及非法集會者。
三、其他經本府認為具有商業行為不宜使用者。
使用本禮堂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規費(含水電暨清潔管理費)及冷氣空調費
,(收費標準如附新竹市政府綜合大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表)。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禮堂有下列情事之一,免繳納場地使用規費(含水電暨清潔管
理費)及冷氣空調費,但應負清掃及回復原狀責任: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
二、政府機關及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學辦理政令宣導、集會
    典禮、文化藝術活動,經本府核准者。
本府遇有臨時緊急使用確實無法另覓其他場所替代時,得協調使用單位停
止或改期使用。


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禮堂者,應於使用一週前向本府行政處申請,經同意並繳清所
需費用後依規定使用。申請書由本府另訂之。


第 5 條
申請使用場地其使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
廿二時三種場次,晚間不得超過廿二時,除晚場外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同
意得延長之。


第 6 條
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本府得停止其使用,所
繳費用概不退還,如有損害應負責賠償。


第 7 條
本禮堂僅提供場地使用,舞台燈光、麥克風、音響及場地佈置等均由使用
單位自行負責。


第 8 條
本禮堂全面禁止抽煙、食用檳榔及攜帶酒類、飲料、食品及寵物等入內,
以維場地整潔。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府指定之地點設置,
不得在場地四週擅設或張貼。


第 9 條
使用單位非經本府同意,不得任意移動場地設施;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
電器設備以策安全。


第 10 條
使用單位應維護本禮堂之環境整潔,對廳舍及設備應愛護使用,如有毀損
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使用單位於使用完畢後應即通知管理人員驗收接管。


第 11 條
申請使有者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得退還
所繳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一、使用人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一日前通知本府者,退還所繳場地使用
    規費之半數及冷氣空調費之全部。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地震、空襲等)無法如期使用者,退還
    所繳費用之全部。
三、因本府舉辦活動需要,通知改期致無法使用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