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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天然災害復建勘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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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遇有天然災害時,各單位能各本權
    責負起勘查復建責任,迅速處理並相互配合,發揮及時搶救、搶修(
    險)及復建功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災害搶修(險)及復建工作項目:
(一)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收容及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灌等救
      助工作。
(二)產業道路。
(三)新竹市自養之道路、橋樑。
(四)本府主管之河川、堤防、護岸及區域排水。
(五)第三、四等漁港及船澳。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本府辦理之事項。


三、災害之勘查與處理:
(一)天然災害之查報以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里長、里幹事、警
      勤區警員就受災情形,迅速全面查報,再由區公所彙報本府各權責
      單位(機關),各權責單位(機關)對於必須緊急搶救、搶修(險
      )之災害,應隨時配合處理,必須辦理復建之工程,由區公所於災
      後五日內查填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附表一)提報本
      府各權責單位(機關),災情嚴重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前述查
      報程序必要時得由權責單位(機關)逕行為之。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由各該機關學校逕報
      本府各權責單位,必須辦理復建之工程,由各該機關學校於災後五
      日內查填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逕報本府各權責單位。
(三)本府設新竹市政府天然災害勘查小組(簡稱勘災小組),辦理災害
      之複勘,成員由本府各權責單位(機關)、財政處、主計處、政風
      處及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並由各權責單位(機關)負責召
      集。
(四)各權責單位(機關)接到受災單位提報之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
      費概估表五日內應先行勘查,並將確需辦理復建之工程查填公共設
      施災害復建經費彙整表(附表二),經權責單位(機關)主管核章
      後,召集本府勘災小組複勘,並於複勘完畢之日起五日內將複勘結
      果登載於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
      費彙整表簽會本府財政處、主計處、政風處後陳市長核定。


四、災害復建經費之籌應:
(一)本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其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
      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二)災害復建經費應依下列規定支應:
      1 機關廳舍部分,先由受災單位原列廳舍維護費支應。
      2 災害復建經費,如有不敷時,動支本府災害準備金。
      3 如災情嚴重,應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4 如動支本府災害準備金、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及由中央政府各機關
        依規協助辦理後仍不足支應,應由各權責單位(機關)於災害發
        生一個月內,依行政院函頒之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規定函報行政院協助,同時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