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發給當舖業籌設同意書,本公平
、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審核及抽籤事宜,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執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
警察局)。
三、申請經營當舖業,依當舖業法第四條與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
可辦法第三條規定,應檢附籌設當舖業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警察局
申請籌設。
四、當舖業之核准籌設家數,依本府人口統計結算日(民國九十年六月三
十日)人口數,自當舖業法施行後(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第一年
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為基準。但
前一年增加人口數未達基準數者,併入第二年計算。
五、警察局於人口數符合前點規定時,應以公告方式張貼於公告欄及網站
,並自公告日起十五日內受理申請。於受理申請期限內無民眾申請籌
設時,應延後一個月再行公告,以此類推。
六、警察局受理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應完成審查程序。不符第三點規
定而得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
不得參加抽籤。
經審查符合第三點規定者,訂定抽籤日期後通知申請人到場,並邀請
新竹市當舖同業公會派員到場見證。
抽籤於警察局會議室舉行,由警察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擔任主持人,並
指定一名公正人士抽籤(籤內載明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籤者應立即當場公布,由警察局依規定發給籌設同意書。
七、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所提籌設當舖業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之
內容,於三個月內完成籌設,不得變更,並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
設立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向警察局申請勘驗。
經警察局審查、勘驗合格者,核發許可證;未合格而得以補正者,應
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廢止籌設同
意書。
八、申請人因故放棄籌設或有前點第二項後段之情形,由警察局於廢止籌
設同意書後七日內,依第五點規定重新公告受理申請。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