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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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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特訂定
    本要點。


二、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任
    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本基金運用之相關事宜。
(二)本基金運用於本府各社會福利事項及慈善公益比例之研議。
(三)監督各社會福利單位執行本基金之進度。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之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除六人由社會福利學者
    專家三人及本市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代表五人聘任外,餘由本府下列
    人員派兼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得補聘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社會福利團體或機
    構代表列席並陳述意見,惟不得參與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