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特訂定
本要點。
二、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
(一)整合規劃本基金運用之相關事宜。
(二)本基金運用於本府各社會福利事項及慈善公益比例之研議。
(三)監督各社會福利單位執行本基金之進度。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之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除八人由社會福利學者專
家三人及本市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工會代表五人聘任外,餘由本府
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主計處處長。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社會福利團體或
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得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除本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八、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社會福利團體或機
構代表列席並陳述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十、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