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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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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係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


三、公共債務依舉借時間之長短,區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及一年以上
    之公共債務兩種。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  
(一)舉借目的:為調節庫款收支。  
(二)債務種類:  
      1.短期借款:本府得視庫款調度需要,適時向金融機構辦理舉借及
        償還等相關事宜,舉借時應公開徵詢金融機構報價,以底價以內
        利率最低者為簽約對象;利率最低者若有二家以上,則再比減價
        ;若無金融機構報價時,則另尋金融機構議價。但換約續借者不
        在此限。
      2.透支: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代理市庫之行庫(
          以下簡稱代理機關)為對象,並以契約方式為之。
     (2)市庫總存款戶之存款不足支付時,代理機關應即於簽訂之透支
          額度內撥款因應,以維市政正常運作;市庫總存款戶有存款時
          ,則逕予轉帳抵償已透支之金額。
     (3)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理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支
          。
     (4)透支契約草案,須報經財政部同意後再行簽訂。
      3.其他:其他不屬前兩目規定之債務,其作業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債務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
     比率,應受公共債務法之規範。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一)舉借目的:為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及彌補歲入歲出差短。  
(二)舉借方式: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規定向地方建設
      基金借款外,亦可向金融機構借款。舉借時應公開徵詢金融機構報
      價,以底價以內利率最低者為簽約對象;利率最低者若有二家以上
      ,則再比減價;若無金融機構報價時,則另尋金融機構議價。但換
      約續借者不在此限。
(三)舉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債限額度:年度累計未償餘額預算數(存量債限)及每年度舉債額
      度(流量債限),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應受
      公共債務法之規範。


六、本府每年應編列足額預算以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倘因故無法依限支
    付利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期事宜。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